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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居未离婚 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来源 : 中工网    时间:2023-07-29 10:31:24


(相关资料图)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张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潘。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7年5月,潘某从家中离开,与张某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小潘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张某多次要求潘某履行抚养小潘的义务,但潘某拒绝支付小潘的各项生活费用。因此,小潘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庭审中,潘某认为其与张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张某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小潘不能独立生活,被告潘某作为原告小潘的父亲,在与张某分居期间未对小潘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张某独自承担了抚育小潘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和潘某的经济状况、小潘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非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而是将一方掌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使用权用于抚养孩子,此时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不矛盾。一方若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来逃避抚养义务,不应得到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只要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如分居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生活上不关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张抚养费。当然,分居也非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应认为其未尽到抚养义务。此时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应当得到支持,这与其父母是否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分割无关。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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