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阅意见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开展产品及服务互供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杨有红 张金昌 魏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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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鲜叶 张 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阅意见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开展产品及服务互供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杨有红 张金昌 魏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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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鲜叶 张 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阅意见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开展产品及服务互供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杨有红 张金昌 魏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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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鲜叶 张 红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的审阅意见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开展产品及服务互供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关于与中航科工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有红 张金昌 魏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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